宋村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


    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,加大招商引资力度,推动全镇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,根据文发[2005]18号文件精神,结合我镇实际,特制定本奖励办法。
    第一条 招商引资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,坚持“三个有利于”的标准,结合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发展的要求,全方位、多渠道吸引国内外客商前来投资兴业,共谋发展。
    第二条 凡宋村镇以外各种经济成份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外客商,采取各种投资方式,来我镇从事符合国家政策的所有经营,均给予积极鼓励和支持;凡是引荐项目和资金的引荐人,均可获得一定数额的奖金。
    第三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按下列规定兑现:
    1、凡引进国内外客商在我镇合资、合作、独资兴办企业的,由镇政府按客商实际到位资金的1%(人民币)给予奖励,项目正式投产后马上兑现。(最高奖励限额30万元)
    2、凡引进无偿资金的,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%—20%给予奖励,资金到位后兑现。(最高奖励限额30万元)
    3、凡引进正常信贷资金,使用期为1—2年的、3—4年的、5年以上的,分别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引进额的1%、1.5%、2%给予奖励。(最高奖励限额30万元)
引进低息、贴息信贷资金,除上述奖励外,再由受益单位以建设银行同期信贷利息为基础,按利息差额的50%给予奖励。
此项奖励由受益单位根据银行进帐单原件确认后兑现。
    4、对引进加工贸易项目,投资总额在50—100万美元者,奖励2万元人民币;100万美元以上者,奖励3万元人民币。此项奖励由受益单位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兑现。(最高奖励限额30万元)
    5、对引进高技术含量的项目,或世界500强大公司,或在某一领域有带动性,对我镇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的项目,经有关部门确认,可在原有奖励金额基础上再加奖10—30%。
    6、鼓励企业扩大生产,进行技术改造,按技改投入资金1%奖励经营者。(最高奖励限额30万元)
    第四条 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(不含三资企业),年出口创汇按100万美元为基数(含100万美元),每增加100万美元,奖给企业经营者1万元人民币。(最高奖励限额30万元)
    第五条 全镇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,均可作为引荐人获得奖励,涉外部门为引荐人的,奖金由部门获得,部门可自行安排使用。
    第六条 引进项目、资金的华侨、港澳台同胞、其他外商、我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,以及未经引荐直接来我镇投资的外商,均可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。
    第七条 引荐人获得的奖金不含个人所得税。
    第八条 国内外招商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,由镇工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,对项目进行审核,按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,落实资金到位情况,提出奖励方案,报镇政府批准后,方可兑现有关奖励。
    第九条 本办法由镇工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    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予以实施。

2005年5月13日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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